王永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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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事故赔偿案-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免责

发布者:王永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42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2011年6月,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驾驶的贾某相撞,造成贾某受伤,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交接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负主要责任,贾某负次要责任;秦某的机动车在某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秦某配合贾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贾某找到本律师,我了解案情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索要赔偿,之后代理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9848元。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秦某属于醉酒驾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我的观点是:那个地二十二条确定了保险人对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义务,并赋予了保险人的追偿权,但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所列情形为保险人对受害人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针对受害人设定的;从国家立法目的看,设立交强险的目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保险事故,必须先行保护受害人利益,致害人的行为不应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贾某72448元,秦某赔偿贾某5180元(贾某治疗费用为174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1年6月,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驾驶的贾某相撞,造成贾某受伤,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交接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负主要责任,贾某负次要责任;秦某的机动车在某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秦某配合贾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贾某找到本律师,我了解案情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索要赔偿,之后代理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9848元。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秦某属于醉酒驾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我的观点是:那个地二十二条确定了保险人对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义务,并赋予了保险人的追偿权,但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所列情形为保险人对受害人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针对受害人设定的;从国家立法目的看,设立交强险的目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保险事故,必须先行保护受害人利益,致害人的行为不应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贾某72448元,秦某赔偿贾某5180元(贾某治疗费用为17400元)

王永远律师,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中级律师,沈阳市优秀律师,擅长处理疑难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承办过大量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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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20********07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