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以被告未支付 10 万元设备质保金为由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质保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主张设备已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届满,被告拒不付款构成违约。被告委托樊菁菁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内拒不履行维修义务,被告自行维修产生高额费用,不应支付质保金,双方就此产生核心争议。
律师办案核心举措
梳理案件事实,锁定抗辩核心
接受委托后,律师全面梳理案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验收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维修单据等证据,明确案件关键:案涉设备验收阶段即存在管道渗水问题,质保期内漏水故障持续,原告仅部分维修后便拒绝处理,被告无奈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 34 万余元费用。律师确定抗辩核心为原告未依约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案涉质保金属质量保证金,依约不应支付,并围绕该核心整理证据链,夯实抗辩基础。
紧扣法律与合同,制定精准抗辩策略
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关于质保维修、第三方维修费用承担的条款,从两方面构建抗辩体系:一是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自验收起即存在质量瑕疵,质保期内漏水问题未彻底解决,原告未履行法定及约定的质保义务;二是提交维修沟通记录、第三方维修单据等,证明被告已履行通知维修义务,原告拒不配合后被告自行维修的合理性及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主张该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抵扣,被告无需支付质保金。
庭审聚焦争议,高效举证质证
庭审中,律师针对原告主张的 “设备验收合格、质保期内已履行维修义务” 展开精准质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双方就设备漏水维修的沟通过程,证明原告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同时向法院提交维修费用票据,佐证被告实际损失。律师紧扣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向法院充分论证原告未解决质量问题导致标的物使用效果受影响,依约依律均不应支付质保金,同时对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律师费提出异议,认为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部分抗辩意见,虽判决被告支付 10 万元质保金,但认定案涉设备在验收及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质保金支付存在合理争议,被告非故意拖延付款,驳回原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诉请,改判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 LPR 计付,同时驳回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案成功为被告大幅减少违约金损失,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争议案件,核心在于判断出卖人是否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代理此类案件,律师需精准把握合同约定的质保条件、质量保证金支付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实层面梳理质量问题发生、通知维修、拒不履行的完整证据链。即便法院未完全支持不支付质保金的抗辩,通过专业的举证质证与法律论证,仍能就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律师费等诉求进行有效抗辩,实现当事人损失减损的诉讼目的。同时,此类案件也提示,交易中需注重留存质量问题沟通、维修通知、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坚实支撑。
樊菁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