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菁菁律师
樊菁菁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太原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863579602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3:00

承揽合同工程款争议二审案 律师专业代理维权分析

发布者:樊菁菁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91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被上诉人承揽上诉人负责的小区自行车棚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上诉人出具付款证明确认欠付工程款,但未按约支付。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不服,以案涉行为系职务行为、工程款付款时间未到期为由提起上诉,委托律师参与二审诉讼,主张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的核心工作

全面梳理一审案件事实与证据,结合案涉工程背景,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付款期限是否届满,制定针对性上诉代理策略;
二审中提交公司工商信息、物业分离移交协议等关键证据,举证上诉人为公司负责人,案涉工程属国企 “三供一业” 改造项目,工程款应由公司承担,且整体工程未审计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
紧扣合同相对性与职务行为认定标准,当庭发表专业代理意见,论证上诉人签订付款证明、协商工程事宜均系履行公司负责人职责,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被上诉人抗辩意见,结合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清晰阐述付款期限未到期的事实依据,全力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虽认可上诉人系公司负责人、案涉工程属小区改造项目,但以合同相对性及未披露委托人等为由,未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仍需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案件启示

商事活动中需明确合同相对方,及时披露委托关系,避免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
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付款条件、责任主体,留存相关凭证,降低举证风险;
证据提交需紧扣争议焦点,强化与法律条款的关联性,提升抗辩说服力;
二审代理需精准针对一审判决漏洞,结合事实与法律构建完整的上诉理由。

樊菁菁律师2011年大学在读期间通过全国律师职业司法考试,2012年本科毕业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硕士在读期间,在中海集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1140120********42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