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因在小区切割电缆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将阎辉、刘高产及太原市怡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万柏林分公司、李红军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 186 万余元,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一审法院认定阎辉、刘高产分别承担 40%、30% 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李红军的诉讼请求。阎辉、刘高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认定有误,物业公司万柏林分公司委托律师参与本案二审诉讼,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的核心工作
全面梳理一审卷宗材料,结合触电事故发生经过、各方主体关系,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回收电缆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从案涉电缆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归属、物业公司经营范围、阎辉行为未获公司授权等方面,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夯实抗辩事实依据;
二审庭审中,当庭发表专业代理意见,明确案涉电缆并非物业公司管理范畴,回收电缆系阎辉个人行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系履行职务或受公司指派,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无关联;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各类主张,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逐一辩驳,清晰界定各方责任边界,充分论证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采纳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认定阎辉未能举证证明其回收电缆行为系受指派的职务行为,其主张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同时驳回刘高产关于赔偿金额、责任比例的上诉请求,最终判决驳回二上诉人的全部上诉,维持原判,物业公司及万柏林分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案件启示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责任主体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性质、权属关系、授权依据等核心事实,无证据证明行为与主体存在关联的,不应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律师的介入能精准把控案件争议焦点,围绕抗辩核心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在庭审中有效辩驳对方主张,清晰论证己方无责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企业涉诉时,需及时固定与自身无关联、无过错的证据,明确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通过专业法律代理有效规避不必要的赔偿风险;
二审诉讼中,针对对方上诉理由的精准辩驳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律师需结合一审事实认定,紧扣法律规定,强化己方抗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樊菁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