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滕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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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滕滕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齐XX/因与上诉人/齐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被上诉人/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确认位于夏邑县/齐XX/,北至齐XX,东至行荒地、西至路)的房屋为上诉人/齐XX/和被上诉人/齐XX/共同共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宅基地已经夏邑县曹XX齐庄村委会为/齐XX/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该事实已经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3960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故对于案涉宅基地没有争议,应为/齐XX/本人所有。/齐XX/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物权确认”,其明确的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位于夏邑县曹XX齐庄庄北南至/齐XX/,北至齐XX,东至行荒地,西至关路的房屋为原告或共同共有”,一审法院超出/齐XX/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包括宅基地)为/齐XX/与/齐XX/共同共有。根据/齐XX/所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齐XX/对案涉房屋存在添附行为,即便因/齐XX/的添附使得/齐XX/享有房屋的共有权利,但房屋共有不能等同于房屋(宅基地)的共有,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

/齐XX/上诉请求:案涉房屋系/齐XX/全资所建,所使用的宅基地虽然部分登记在/齐XX/名下,但双方已经协商用宅基地使用权折抵借款。从被上诉人能够在案涉土地上建造房屋推断,如果双方没有协商,/齐XX/不可能让/齐XX/在其宅基地上建房。一审法院认定/齐XX/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添附,以及变卖树木款用于新房支出,明显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齐XX/购砖时间较早,距今约30多年,因所购砖的窑厂已经停产30多年,而案涉房屋的建造时间为2008年,此时被上诉人所购的砖即使仍然存在,也已经为十来年的旧砖,而案涉房屋使用的砖皆是新砖。至于旧房留下的砖,/齐XX/主张用于添附案涉房屋也是不存在的,关于变卖树木用于新房建设支出更是子虚乌有。一审对于事实认定不清,关于是否存在添附砖块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树木款用于新房建设的问题,一审认定明显证据不足。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应当采信,出庭证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以及利益纠葛进行虚假陈述,不应采信。在/齐XX/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出资的情况下,仅仅是案涉房屋宅基地部分登记在/齐XX/名下,一审法院径直判决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明显错误。

/齐XX/答辩称:案涉房屋是/齐XX/全资进行建设,虽然房屋所占有的土地部分登记在/齐XX/名下,但/齐XX/欠/齐XX/款项,在案涉房屋建设时就已经约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齐XX/。也就是所案涉房屋的出资建设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齐XX/,/齐XX/对案涉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齐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齐XX/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清楚,/齐XX/诉请案涉房屋归双方共有,案涉宅基地应为/齐XX/所有。关于建房问题,经过三次审理,已经查明案涉土地登记在/齐XX/名下,/齐XX/主张案涉宅基地用于折抵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宅基地通过其他形式转让给/齐XX/。一审判决超过了/齐XX/的诉请,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支持/齐XX/的诉请。

/齐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夏邑县曹XX齐庄庄北南至自己,北至齐XX,东至行荒,西至关路的房屋为/齐XX/所有或者共同共有;2、本案诉讼费由/齐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6年前后,/齐XX/分得宅基一处,位于曹XX××(××自己、北邻齐XX、东至行荒、西至路),村委为/齐XX/颁发有宅基地使用证。/齐XX/在该宅基上建有三间正房,一间厨房,并栽有杨树等树木。2008年双方商议,将该旧房进行改造,新建两层楼房。因/齐XX/长期在外,/齐XX/承诺房盖好后,今后让/齐XX/居住。旧房所拆旧砖用于新房地基,宅基周围的树木被/齐XX/变卖用于新房部分支出,/齐XX/原购买的部分砖也用在了新房上。主体建好两层半时,/齐XX/即外出,新房即由/齐XX/负责承建,完工。房屋建好后,/齐XX/从外地回来,双方产生矛盾,/齐XX/不让/齐XX/居住新房,引发纠纷。2020年7月9日,/齐XX/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齐XX/返还涉案房产。经一审法院审理作出(2020)豫1426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齐XX/的诉讼请求。/齐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4民终39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齐XX/以物权分割为由,提起诉讼,引发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就涉案房产所在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为/齐XX/颁发有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属于/齐XX/。/齐XX/辩称因/齐XX/借/齐XX/款未还,用该宅基地折抵,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新建房产/齐XX/添附了旧房砖作为基础,宅基周围的树木被/齐XX/变卖用于新房部分支出,/齐XX/购买的部分砖也用于新房建造。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生效判决,/齐XX/对涉案房产不享有全部所有权,但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齐XX/的宅基地,建房时/齐XX/进行了部分添附。现/齐XX/请求涉案房产为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确认位于夏邑县曹XX齐庄庄北南至自己,北至齐XX,东至行荒,西至路的房屋(包括宅基地)为原告/齐XX/与被告/齐XX/共同共有。二、驳回原告/齐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齐XX/负担。

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超过了/齐XX/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应如何认定。案涉土地登记在/齐XX/名下,/齐XX/对于/齐XX/将案涉土地上的原房屋扒掉又重新建房的行为未提出异议,且现新建房屋已经建成。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旧房所拆旧砖用于新房地基,宅基周围的树木被/齐XX/变卖用于新房建设部分支出,/齐XX/原购买的部分砖块也用在了新房上。案涉房屋系建在/齐XX/名下的宅基地上,虽然新建的房屋由/齐XX/进行建造,但/齐XX/亦进行了部分添附。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本案中/齐XX/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或者共同共有,并未涉及案涉土地的权属问题,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土地的权属作出评判超出了/齐XX/的诉请,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齐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齐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位于夏邑县曹XX齐庄庄北南至自己,北至齐XX,东至行荒,西至路的房屋为上诉人/齐XX/与上诉人/齐XX/共同共有;

三、驳回上诉人/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滕滕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211645170,于2010年就职于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该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