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滕滕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实经过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3日起诉被告人刘某,尹某(辩护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李滕滕律师)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对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二、辩护观点
辩护人李滕滕律师认为对尹某的指控存在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贩卖毒品并非蓄谋已久,而是临时起意。2.被告贩卖的毒品应认定为鸦片而非吗啡3.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认犯罪事实4.被告系初犯、偶犯。5.被告认罪态度好。
三、法院认定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2次卖给冯某海洛因2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鸦片20克卖给冯某,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尹某贩卖的毒品是吗啡20克的观点,经查,鉴定,该毒品吗啡含量极低,因此该毒品应认定为鸦片。认定为吗啡有悖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本院予以认定为鸦片。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重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刘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尹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律师成果
刘某,尹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对被告尹某,辩点将毒品种类由吗啡变更认定为鸦片,量刑幅度由三年以上改为三年以下,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案唯一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