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商事经济孔令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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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审刑事案件

发布者:温州民商事经济孔令抄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8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XX、叶XX,北京XX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0〕2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经补充侦查,当庭变更指控被告人林X犯职务侵占罪,并重新对被告人林X作了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XX、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及辩护人孔XX、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X系被害单位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老花镜生产线负责人,负责管理该公司老花镜的生产、物流、仓储工作,并持有车间仓库的钥匙,车间仓库保管员亦归其管理。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X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该公司财物。

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X在XX公司五楼,先后窃取仓库内鼻中20000只、桩头20000付。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林X在XX公司五楼,先后窃取仓库内脚丝18000付、脚架15000付。

3、2020年5月底或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X在XX公司五楼,窃取仓库内眼镜盒1359个、镜框17487付。

4、2020年7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林X在XX公司五楼,窃取仓库内老花眼镜2675付。

上述被盗的眼镜配件、眼镜等物品总计价值318798元。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林X被抓获,赃物均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林X的家属已与被害单位浙江XX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单位浙江XX公司对被告人林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被害单位对其表示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林X可予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林X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孔令抄律师,现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温州)应收账款部门负责人。擅长民商事经济案件,货款合同买卖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