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温州民商事经济孔令抄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2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3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XX、叶XX,北京XX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未刑诉(20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辩护人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21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XX伙同他人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XX出租房内,通过网络渠道招揽嫖客,介绍雷X(女)、袁某(女)等人卖淫,并约定嫖资分成。经查,2021年3月14日,被告人黄XX介绍雷X向曹X卖淫;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黄XX介绍袁某向叶X朋友“关兵”(身份不详)卖淫。
被告人黄XX于2021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XX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员罗XX、徐XX、涂XX等人的供述,证人黄X、雷X、袁某、叶X、曹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身份、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鉴于本案的犯罪性质,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三十八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