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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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格,看懂上海地区产假、生育假、晚育假

发布者:张恒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743人看过

作者:张 律师 电话 1381683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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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

晚育假

性质

生育休假

合法生育奖励

晚育奖励

天数

 98天,难产+15天,多

胎的每多生一个+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产假42天。

30天

30天

条件

生育或流产(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

合法生育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

非法生育

给假不给薪

无假无薪

无假无薪

合法生育待遇

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单位补差

同产假

同产假

遇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不顺延

顺延,如假期内五一劳动节放假不计入

顺延

假期使用

预产期前15天或实际请假日开始起算

与产假连续使用

与产假连续使用

时间节点

1988年7月21日实施,2012年4月21日上升为法律实施

2016年1月1日之后实施

2016年1月1日之后取消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修正案;

    《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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