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快递员被打事件,能否认定工伤?
今早,朋友圈被“顺丰就快递员被打发声明:不同意调解 建议追究刑责”及类似的文章刷了屏。快递员被打,顺风公司多次发布声明要求追责,甚至顺风总裁王卫也称“如果这事不追究到底,我不再配做顺丰总裁!”,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该快递员是否可构成工伤呢?下面笔者对该事件进行简要梳理,并予以分析。
事件经过:
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4月17日早上,快递员因与轿车车主发生剐蹭被打6个耳光,该车主边打边骂,快递员向其道歉后,车主称“说对不起就完事了”仍然继续打了快递员两个耳光。顺风负责人称,经医院检查,快递员面部有软组织挫伤。
随着视频的传播,不少网友纷纷谴责打人车主,甚至有人调取了该车辆的车主信息,并号召大家人肉其本人。
随后,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征集相关线索,并称网传快递小哥被打视频,警方已关注到,但不知道该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希望热心网友提供详细信息,以便进一步核查处理。
4月18日,顺风公司多次发布声明,“从公司角度,我们希望警方严惩肇事者,给我们员工一个交代。下一步我们不排除用法律手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4月18日,顺丰集团总裁王卫在朋友圈发文称,“如果这事不追究到底,我不再配做顺丰总裁!”
据顺风负责人称,目前打人者已经被拘留。
律师分析:
车辆发生剐蹭,事故双方当事人本可向当地交警大队报警,并告知保险公司,根据过错,分别由过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定纷止争。无奈轿车车主过于任性,睚眦必报,在大庭广众之下“教训”了快递员六个耳光,其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甚者,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
作为用工方的顺风公司,除了声援要求追责之外,还可以来点更实在的,即主动申报工伤。那么,这位快递小哥,能否构成工伤呢?
笔者认为,构成工伤的可能性较大,理由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符合该规定需要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1、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该事
件发生在上午9点多,系快递员送快递之时,属于该快递员的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应该结合工作性质来认定,快递员与一般岗位工作不同,一般岗位通常有固定的办公室、写字楼、车间,快递员的工作场所应更宽泛些,一般以区域、路线来划分。本案发生在送快递的路线上,应属于工作场所。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该要素应该为核心要素,具体理解可以参照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该函明确解释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问题的关键是因果关系,即履行职责导致暴力伤害,“没有工作就不会有伤害”。如:保安阻止非工人员进入办公区域遭到殴打,应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工作会议上,下属对上级安排不满而殴打上司,应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常与之相对应的是,因工作产生私人恩怨,继而导致暴力伤害,此时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伤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如,2010年较为轰动的员工杀害厂长案,陈某系玻璃厂厂长,因张浩承不服从管理与其多次发生矛盾,在一天下班之后,陈某带人在宿舍打了张浩承两记耳光,张浩承对此怀恨在心,后趁陈某不备将其杀害。最终法院认为陈某遇害是因其与张浩承之间的个人恩怨,陈童林遇害虽有暴力伤害的结果,但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不认定属于工伤。
回到本案,顺风快递员在送快递的路上,所驾驶的电动车与轿车发生剐蹭,导致轿车车主不满,继而出手“教训”,前后打了快递员6个耳光,造成脸部软组织挫伤。具体分析一下,首先,该快递员与轿车车主均为路人,两者并无私人恩怨;其次,快递员在送快递的过程中与轿车发生剐蹭,送快递是快递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表面来看,轿车车主打人的原因是因为剐蹭,爱车心切,实际上是对快递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方式不满,认为快递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车,所以,快递员履行岗位职责与打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即使快递员违规驾驶电动车,未遵守交通规则,但工伤认定依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员工存在过错而否认认定工伤(自杀、自残、醉酒等除外)。所以,笔者认为,快递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大。
本事件中,顺风公司及总裁态度强烈,立场鲜明,毕竟六个耳光不仅是打了顺风的员工,同时也响啪啪打在顺风的牌子上。但顺风公司若设身处地为员工着想,除了高呼严惩行凶者外,还应做点实事,不如帮员工去申请个工伤,争取一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