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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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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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周律师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起诉货款案例

作者:周仲生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次举报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要求对方支付货款的,卖方(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地公司欠你货款,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管辖,是可以在苏州起诉的。

 

【案情简介】注册在苏州相城区苏州RQ电子公司(下称“苏州公司”)与深圳WR电子公司(下称“深圳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苏州公司向深圳公司供应电子产品。前期深圳公司都能按时付款,但是自2021年3月份开始,深圳公司一直不付货款,拖欠货款金额50万元。经苏州公司多次催促后,深圳公司仍未支付。

     苏州公司委托擅长办理经济纠纷的周仲生律师处理,周仲生律师先是发律师函给对方,对方收到律师函后仅支付16万元,还欠货款34万元。周仲生律师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的银行账户,申请调取发票的税务抵扣明细。深圳公司知道账户被查封以后主动联系苏州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并承担诉讼费。在支付全部款项后苏州公司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该案顺利结案。

【律师点评】该案苏州公司能顺利追回全部货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齐全。苏州公司有采购合同,有送货单,送货单上、发票等; 

第二、起诉及时,对方虽经营困难但还未彻底倒闭,如果再拖延下去,胜诉了也有可能难以执行到位。胜诉不是目的,能追回货款才是目的;

第三、律师的尽职尽责,周仲生律师无论是在起诉前诉讼方案的确定,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过程中及时调取相应证据,达成调解协议后紧紧盯住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是货款能够全部追回的重要原因。

 

 


周仲生律师先后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1498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