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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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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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周仲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2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隋女士于2015年11月29日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定购协议,购买苏州新区浒关镇某处房产,房屋单价12489.57元,面积93.47平方米.总价116.74元.隋女士向房产公司交付定金,双方约定2015年12月6日9时至17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2015年12月1日房产公司通知隋女士由于系统维护,签合同另等通知,隋女士当即表示要依约签订合同.隋女士多次追问房产公司,房产公司表示要2016年1月才能签.于是隋女士决定解除与房产公司的房屋定购协议并要求返还定金遭到房产公司拒绝,于是聘请周仲生律师处理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仲生律师以房产公司违约为由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中房产公司提出系隋女士违约无需返还定金.房产公司提出合同中约定:如系统需维护,需待系统恢复次日起开始签约,并提供了房产公司由于”期转现”系统在维护期间的证据.

  周律师对”系统维护”的概念进行说明,应该是指房管局的系统而不是指房产公司的系统.

  经过庭审,房产公司见败局已定,主动联系隋女士协商解决此事,隋女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周仲生律师点评:

  依据定金罚则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在定金合同纠纷中确定违约以及违约原因对承担责任至关重要.

  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有多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就如本案”系统维护”房产公司解释为”自己的系统”而隋女士一方解释为”房管局的系统”,依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应认定为是”房管局的系统.”

  此外,注意保留相关短信,进行录音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帮助.

周仲生律师先后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1498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