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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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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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为企业成功追回货款纠纷案

作者:周仲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0次举报

  【案情简介】

  乙方台资公司泉州XX机械作为供应商,与甲方素有业务往来,交易习惯为先付款后供货。2015年4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卷布机机等机器设备,但合同未约定收货的甲方对货物的检验期;后乙方依约向甲方供货59台卷布机,共计货款18万多,甲方仅支付部分小部分货款,其下大部分货款以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周仲生律师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起诉。被告以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反而要求我方赔偿损失。周律师沉着应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成功取得法院的支持为原告实现了债权。

  【律师视角】

  1、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X机械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2、对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不符合事实,皮带等部分零件坏损率较大的原因为该零件本身为易耗品,且机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当依据原料强度按说明将机器相关数值调制最佳状态。

  【律师点评】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契约精神,善意履行合同。对于买卖合同,一方有交货义务并对所交货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一方负有付款义务。若事实上存在质量问题,收货人想依质量条款拒付货款,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沟通,保留交流凭证。未约定检验期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周仲生律师先后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1498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