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XX泰三民初字第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B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