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C初字第15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为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悔改的机会,故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