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泰商初字第60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