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汤XX,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系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XX(已故)之父。
委托代理人:崔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红,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肇事司机,现羁押于四平市。
再审申请人汤XX因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汤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