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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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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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莲商初字第414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 原告A为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7日,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7日,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未予支付,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A、B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向原告借款50万元属实,但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借款后被告A向原告支付的款项9万元(共6个月,每月支付15000元),应为归还借款本金, 庭审中,因原告当庭补充提交证据,被告需庭审后再进行核实,但双方均未就案涉借款向案外人转让的事项提交证据或作出说明,庭审后,原告A向本院提交《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26日,原告与案外人A签订协议,原告待本案判决生效后将案涉的债权转让给A,并就债权转让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被告A对原告的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有异议,并提交原告和受让人向其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抵销通知书》以及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上述通知书的聊天记录各一份,上述通知书和聊天记录的日期均为2016年1月26日,待证其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与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不一致,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二份通知书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并陈述:向A发送的通知书漏写了“待判决生效后再转让”的内容,如有需要可重新发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后将案涉借款向案外人转让,并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被告,根据被告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并无待本案判决生效后再行转让的内容,因此,案涉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原告不再是债权的权利主体,亦即原告已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B
罗勇律师,中共党员,在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执业律师。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取保候审、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