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莲民初字第104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