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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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365人看过 举报

2020-07-04

律师观点分析

A、B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丽莲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B,丽水市XX律师,
被告人A,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B,丽水市XX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指定辩护人B、C,被告人A及其指定辩护人B、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A、B受他人招聘后,驾驶事先租赁的XXD×××××号轿车先后从山西到河北、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各城市,利用笔记本电脑、短信发射器等工具向不特定群众发送“尊敬的工行用户: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次日失效,请即时登录XXX.com进行升级维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工商银行】”等内容的诈骗短信共计XXX条,后于2013年11月21日下午窜至丽水市莲都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A、B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受他人雇佣,驾驶租赁的轿车向不特定群众发送诈骗短信的事实;3、证人A、B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雇佣的车辆系向其公司租用的事实;4、浙公司鉴(2014)499号检验报告、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所发短信的条数的事实;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分别证明被告人所发短信的记录及犯罪作案工具被查扣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无法辨认雇佣其实施犯罪的人的事实;7、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人接受雇佣人支付资金情况的事实;8、笔记本电脑存储信息照片及扣押决定书,证明作案工具被扣押的事实;9、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租用的车辆已发还的事实;10、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分行声明,证明被告人所发短信的内容并非出于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分行的事实;11、短信记录,证明被告人发送的短信内容的事实;12、抓获经过,证明两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他人招聘后,结伙采用流窜作案的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公众发送虚假信息达110余万条,欲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提请依法惩处两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B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A、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的指定辩护人均提出两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且本案另一罪犯未抓获归案,根据现有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同时提出两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三、被告人A、B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短信发射器、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交国库,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C
律师个人简介:   罗勇律师,中共党员,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管委会主任,丽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取保候审、暴力犯罪
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
1331120********04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取保候审、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