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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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丽水市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丽水市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莲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 被告:丽水市XX, 诉讼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丽水市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B
罗勇律师,中共党员,在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执业律师。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取保候审、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