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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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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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XX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丽水市XX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D、E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D、E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原来是莲都区XX前村人,1950年至1962年前后共生育四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A,二儿子A,三儿子A,四儿子A,现均已成家立业,由于XX被开发,家庭条件都非常良好,然而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想着希望四个儿子能尽点孝心赡养原告,但是四被告对原告均不管不顾,更别说支付赡养费,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和劝说,四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四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有义务赡养原告,四被告不顾原告的生活也不支付赡养费和医药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一、四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二、四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医药费1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甲未作答辩, 被告A辩称:赡养是应该的,依法裁决, 被告A辩称:原来赡养的事情经过司法所调解,后来原告把我的桔树砍掉了,砍了81棵,因为这个事情我还向派出所报过案,原告在宁波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其到丽水来是余某乙把她叫回来的,如果原告到丽水生活,可轮流到四兄弟处生活,如其要租房子单住,房租费及今后请保姆的费用等赡养费四兄弟分担,原告的医疗费也四兄弟分担,但原告如继续在宁波生活,答辩人不负担她的赡养费, 被告A辩称:原告在宁波有生活保障,如在丽水生活,我们每户轮起来也可以,她不愿意的话,我们保姆请给她,前段时间她又拿了140多个平方米房屋拆迁的补偿现金,不是没有生活保障的,如果原告住在丽水,答辩人兄弟几个也是愿意分担她的赡养费用的, 经审理查明: 原告A与B生育四子,即被告A、B、C、D,30多年前,A死亡,2002年初原告A因再婚户口迁至宁波市海曙区XX王家,并在宁波生活,现原告A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每月领取约1000余元的养老金,且医疗费用按规定有一定比例的国家承担部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 本院认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原告A年老体弱,虽每月有1000余元的养老金可领取,但不足以维持晚年生活,故原告请求被告A、B、C、D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准,认为原告主张四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属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依据,故原告主张四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A、B的抗辩,有违法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C、D履行赡养义务,于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各分别支付原告A生活费250元(2015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以后每半年生活费在当年1月15日、7月15日前支付); 二、原告A今后发生、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被告A、B、C、D各负担25%; 三、驳回原告E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A、B、C、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B
罗勇律师,中共党员,在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执业律师。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取保候审、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