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守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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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守臣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李XX,山东XX律师XXX律师。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一部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王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陈X驾驶无号牌五征牌五轮汽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青XX处,与行人张X1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X1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驾车逃逸。曹县公安局认定陈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1不承担事故责任。曹县公安局鉴定死者张X1系交通事故致严重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依据证人张X2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陈X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偶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为此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陈X驾驶无号牌“五征”牌五轮汽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青XX处,与行人张X1发生交通事故,致张X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驾车逃逸。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1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张X1系交通事故致严重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的家人代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已实际履行,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陈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辩护人提交以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张X2证言。证明2019年7月22日5时50分许,一个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妇女给其说有个老头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了,肇事车向北跑了。其跑到现场看见邻居张X1在事故地点的东南角向南侧躺着,即跑回店里给张X1的孙子打了电话。当时那个妇女给其说的时候自己看了一眼,确实有一辆蓝色的机动三轮车冒着黑烟向北跑了,其看到的时候距离稍远,那辆三轮车没有驾驶室,其看不清有没有牌照、开没开灯。
(2)王XX证言。证明2019年7月22日5时30分许,其驾驶一辆绿色的电动三轮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张王庄路口,有一辆大的蓝色机动三轮车超过其车后向东北方向路边靠,碰到了路东向北走的一个老头,事故发生后,那辆车没有停向北跑了。其往北行驶正好碰见一个在超市前边的人,其给他说了一句:“南边有一辆蓝色机动三轮车碰住个老头,你看看是你们庄上的吗?”其说过之后就往北走了。其当时带着圆帽、口罩。民警让其看了2019年7月25日5时50分18秒的监控录像,显示其骑着电动三轮车出现在监控中,当时其左侧的那辆蓝色机动三轮车应该就是碰撞老头的车,因为他超其车了,不清楚具体他们怎么碰撞的,那辆机动三轮车的右侧挂着这个老头,直接将老头甩出去了,那辆蓝色机动三轮车是空车,其看不见车上什么人。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事故地点东侧有人摔倒在地划痕等现场情况。
3.鉴定意见
(1)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曹)公(刑)鉴(法病)字[2019]J106号鉴定书。证明死者张X1系交通事故致严重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鲁公物鉴(理)字[2019](095)号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从陈X驾驶的无牌五征五轮车操控台右前侧提取的蓝色油漆与张X1所穿上衣背部附着的蓝色油漆所含无机元素成份与有机组分相同。
(3)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曹)公(痕)鉴(物)字[2019]005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根据形成痕迹必须具备三要素原理,运动力学原理中的擦划痕迹形成原理,即痕迹形成,反映在造痕客体及承痕客体上具有特定性、客观性、稳定性原理。运动中形成的痕迹反映在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上的高度与宽度会有一定的差别。陈X驾驶的无号牌五征五轮汽车与死者张X1所穿白色上衣相应部位的痕迹和附着物符合二者碰撞或擦划形成。
(4)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99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监控视频中出现的由左向右行驶的蓝色五征牌三轮汽车与扣押陈X的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外观特征相一致。
4.视听资料——现场事故地点南侧修车店监控录像。证明2019年7月22日5时49分0秒,被害人张X1出现在监控中;49分15秒,张X1向北步行离开监控范围;49分50秒,第一辆蓝色机动三轮车(陈XX驾驶)出现在监控范围;50分14秒,王XX驾驶的绿色电动三轮车出现在监控范围;50分15秒,另一辆蓝色机动三轮车(鉴定为陈X驾驶)出现在监控范围;50分17秒,陈X驾驶的蓝色机动三轮车超过王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50分20秒,一辆红色大型货车从左侧超过陈X驾驶的机动三轮车,陈X驾驶的蓝色机动三轮车和王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后离开监控范围;51分20秒,另一辆载满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出现在监控范围,截止52分30秒,再无蓝色机动车出现在监控范围。
5.书证
(1)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陈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1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报警记录单。证明2019年7月22日6时3分,张X3(实即张X4)拨打报警电话称“行人被撞,一人受伤,肇事车辆不详”。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陈X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9日止。
(4)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截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X在其辖区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陈X肇事后逃逸。2019年11月1日,陈X到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咨询案件情况时被抓获归案。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X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辩护人提供)。证明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X的家人代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已实际履行,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8)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2020)商梁矫调3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调取)。证明经本院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陈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6.被告人陈X在侦查阶段供述与辩解。供认2019年7月22日早晨,其和父亲陈XX分别驾驶一辆五轮汽车从家到曹县家新窑厂拉砖,沿着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吕庄路口,右转弯下了吕庄路口向东行驶,期间没有停车,走到东头T型路口左转弯向北行驶,下了大堤后就进了窑厂,在窑厂里待了五至十分钟,因为没有装卸工人给装砖,其和父亲就沿着窑厂前面的南北路一直向南换了一家窑厂装砖,后来其车因为方向机坏了没有装砖,其联系了修车后就回家了。其在105国道行驶至曹县南XX没有发生异常,一直正常行驶,也没发现步行老人,其行驶至吕庄村口没有掉头,其车的损坏是因为在第二个砖厂外面碰了一棵树。其驾驶的是一辆蓝色“五征”牌五轮汽车,车没有号牌,车是本人于2019年六七月份刚买的,没有手续和保险,其有C1驾驶证。
被告人陈X自书的悔过书。供认其当时心存侥幸,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悔罪。
上述证据,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X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X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偶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守臣律师,专注致力于民、商事务的案件代理,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李守臣律师毕业于山东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