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守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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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李守臣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4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刘XX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行终2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刘X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案涉的“穿港公路拓宽翻修工程”建设项目系政府行为,村委会无权单独实施。案涉的《穿港路大修工程沙井子一村民房拆迁协议》属于政府征收协议,村委会只是接受政府委托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滨海新区政府是本案补偿主体,有监督落实拆迁协议的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裁定由滨海新区政府履行安置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本案中,申请人于2009年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沙井子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穿港路大修工程沙井子一村民房拆迁协议》,因协议的履行问题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滨海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拆迁还房安置。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滨海新区政府并非协议的缔约方,且并无证据证明滨海新区政府实施了对案涉土地的征收。一、二审认为申请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虽主张村委会签订协议系接受滨海新区政府委托而实施,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李守臣律师,专注致力于民、商事务的案件代理,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李守臣律师毕业于山东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