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守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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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安XX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守臣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安XX公司(以下简称安XX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与被告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27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号的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保险金额为195148.8元。2019年1月4日,原告驾驶该车与夏XX驾驶的鲁A×××××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鲁X×××××号车损失100500元,原告另外支付施救费800元。被告支付了给维修单位维修费68600元,对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原告已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维修单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保险金,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安XX公司辩称,出险时双证合格,保险在有效期间内,我公司已按照本次事故比例对原告进行赔偿。赔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4日,原告所有的车辆鲁X×××××号与夏XX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XX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保险责任限额为195148.8元。事故发生后,安XX公司为涉案车辆定损数额为100500元,并支付维修费68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且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诉请车辆损失,因其未提供车辆维修清单,维修项目不明确,应以被告定损的数额确定赔偿数额。被告对该车损失情况确认为100500元,已支付68600元,其余31900元应予支付原告。被告称应追加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另一方夏XX作为被告,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系合同双方当事人,被告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其余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XX公司支付原告陈XX财产损失319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陈XX负担9元,由被告安XX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守臣律师,专注致力于民、商事务的案件代理,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李守臣律师毕业于山东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