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守臣律师
李守臣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菏泽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王XX与张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守臣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李XX、被告张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万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6日7时55分,被告张XX驾驶鲁R×××××号轿车行驶至菏泽市XX与同向行驶的原告王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XX受伤及其所驾驶电动三轮车损坏。该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4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王XX入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用。涉案车辆鲁R×××××号轿车在XX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原告王XX变更诉讼请求暂时放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张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发生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的事实,但认为其已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返还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5741元。
XX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发生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的事实,但认为XX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在赔偿数额总数中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6日7时55分,被告张XX驾驶的鲁R×××××号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原告王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受伤及驾驶电动三轮车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事故责任。原告王XX受伤住院,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10000元医疗费,被告张XX为原告垫付12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菏泽巨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王XX伤残(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为十级伤残,(腰2椎体压缩骨折,前缘已超过1/3以上)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XX误工为150日,护理时间为119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67日,一人护理52日,营养期为100日(建议每日按人民币30元计算);3、被鉴定人王XX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原告为证明有误工费提供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浆坊村村委会证明,证明王XX常年外出打工,农忙期间回家务农,要求误工费按照100元/天计算。护理人员王X要求按照4717元标准或餐饮业标准计算,为证明护理人员王X为厨师提供其身份证、厨师证、银行流水、工资卡证明、劳动合同、健康证各一份、工作照片4张。护理人员高XX从事制造业,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机器设备9张。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护理费主张过高,王XX育有两子一女,配偶体健,由外甥高XX护理不具有合理性;护理人员王X两份银行交易记录均未体现收入为工资的字样,应按照100元/天计算。被告张XX提供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发票,共计2978.5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XX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为:
1、医疗费79324.20元(76345.70元+2978.50元)。
2、误工费15000元(100元/天×150天)。
3、护理费24020.53元(53126÷365天×119天+100元/天×67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7120元(80元/天×89天)
5、残疾赔偿金39112.80元(16297元×20年×12%)
6、营养费3000元(30元/天×100天)
7、交通费1000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1970元
9、精神抚慰金2000元。
十、鉴定费295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支出的医疗费,以及被告张XX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因涉案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被告XX公司应当赔偿。护理人员王X提供身份证、厨师证、银行流水、工资卡证明、劳动合同、健康证各一份、工作照片4张,应参照餐饮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2018年度餐饮行业年平均收入为53126元。原、被告同意护理人员高XX按照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被告认为营养费过高,鉴定结论为营养期为100日,每日30元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营养费3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车辆维修发票或申请鉴定车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起诉。被告XX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10000元,应当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XX公司在将各项赔偿款项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应及时将被告张XX垫付的医疗费2978.50元及垫付的医药费12000元返还给被告张XX。被告XX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79324.2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2402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20元、残疾赔偿金39112.8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7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950元,共计175497.5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各项损失165497.53元(175497.53元-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150元,被告张XX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守臣律师,专注致力于民、商事务的案件代理,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李守臣律师毕业于山东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