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远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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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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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远俊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3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1305元(利息计算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共51个月),2019年5月15日起利率每年按照4.75%计算,利随本清(以上一、二两项共计人民币6730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5日,被告柏XX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与原告协商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双方共同约定每月偿还500元。被告还款到2015年1月15日,共还了8个月的本金4000元,后被告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偿还本金。2016年10月27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之后没有偿还所借的款项。截止2019年5月14日,原告从2015年2月15日起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一直五年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4.75%),逾期还款利息为56000年×4.75%÷12×51=11305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7305元,2019年5月15日起利率每年按照4.75%计算,利随本清,同时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依法裁判。
被告柏XX辩称,对诉讼请求第一、三项无意见,利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属实,但是是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写在一张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为55000元,是因为没有还原告,所以写成6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李XX提交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份。被告柏XX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柏XX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李XX借款,其中通过他人转交30000元,原告自行交付被告25000元,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将两笔借款书写于同一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60000元,被告已偿还了8个月,每月金额为500元,被告书写借条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加盖手印。后被告未偿还此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诉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柏XX向原告李XX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均认可借款实际交付金额为55000元,虽书写为60000元,但应将55000元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被告已偿还4000元,被告在庭审中虽认可56000元借款,但其前提是不再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对此未予同意,故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51000元借款本金的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56000元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被告均陈述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借条中也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应视为原被告针对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偿还,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5月16日起开始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2月15日起支付逾期利息1130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按年利率4.75%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诉讼费用被告自愿负担,是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告柏XX应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51000元,并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李XX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全部本金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51000元,并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李XX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全部本金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1元,被告柏XX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XX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杨远俊律师,执业6年,贵州凉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凉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2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