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严XX诉被告贵州XX公司、贵州XX公司六盘水供电局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封XX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XX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盘县××××村,两被告投资建设的220KV电力高压电线经过原告的房屋上方,导致原告无法在房屋上增建房屋,且电力高压电线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侵害了原告的居住安全。故请求:一、责令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释X,经释X后,原告仍坚持“责令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投资架设的涉案电力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居住安全遭到威胁为由,要求两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明确表述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途径,即诉讼请求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严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全额退还原告严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