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东腾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22民初219号 原告杨惠X,女,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被告A,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余国初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C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1、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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