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腾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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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李XX与济南XX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腾学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梁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济南XX公司(以下简称济南XX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X、李XX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梁XX、李XX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济南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梁XX、李XX的诉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在本案中,梁XX、李XX于2015年7月25日得知本案涉案视频在网络传播,但是,梁XX、李XX于2015年9月份发现涉案视频在济南XX电视上播放,梁XX、李XX自2015年9月23日便以涉案视频将山东XX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该案经(2015)历民初字第2265号、(2016)鲁01民终2043号、(2016)鲁民申2668号案件的审判,能够证明本案梁XX、李XX一直处于维权过程中,因此,梁XX、李XX要求济南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梁XX、李XX的诉讼请求,确有不妥,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本案济南XX公司公开在济南XX电视台载体上播放涉案视频,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梁XX、李XX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梁XX、李XX的诉讼请求。
济南XX公司辩称:一、本案梁XX、李XX对其所主张的权利已过法定诉讼时效,应予驳回。梁XX、李XX提交生效法律文书自认本案案件事实发生于2015年7月22日,但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起诉,诉讼时效应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梁XX、李XX在案件事实发生后,截止起诉前2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济南XX公司主张其权益,且梁XX、李XX也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在2年内中断。据此,梁XX、李XX对其所主张的权利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视频内容并非直接宣传产品的广告,而具有新闻报道的特点,且内容具有扶困助残公益性,并未给梁XX、李XX造成精神损害及其它损失,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视频开始时明确提到:有一对聋哑恋人即将成婚,来XX公司挑选对戒。为此,XX公司特意在当天为他们精心准备了一场浪漫的求婚仪式。整个过程由主持人进行了跟踪拍摄并对聋哑恋人进行了实时采访,聋哑恋人也表达了对XX公司为其准备的这场浪漫的求婚仪式表示忠心的感谢!该视频是针对即时发生的新闻进行跟踪报道,具有新闻报道的三大要素: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其并非梁XX、李XX所称广告宣传,而是XX公司公益行为报道。三、梁XX、李XX违反一事不再理基本民事诉讼原则,其提交证据已经证实梁XX、李XX就同一事实起诉XX公司,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裁定。本案中,梁XX、李XX以相同的案件事实,再次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在2015年历下法院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2265号判决书中已明确判决:由XX公司分别向梁XX、李XX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梁XX、李XX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向省高院提起再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鲁01民终2043号判决书及省高院的(2016)鲁民申2668号民事裁定中,均驳回了梁XX、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也已按期足额向梁XX、李XX支付了精神抚慰金。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精损解释》第8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就同一违法事实只能请求一次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反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相同的案件事实在历下法院的(2015)历商初字第2265号判决书中,对梁XX、李XX已给予了精神抚慰金,再次要求济南XX公司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梁XX、李XX所述视频温馨浪漫,内容积极向上,不存在任何侮辱、歧视、贬低或有伤风化的情节;从视频中梁XX、李XX表现来看,也不存在任何强迫、欺骗,实际宣扬社会关注残疾人,扶困助残新风尚。且早在2015年,梁XX、李XX要求XX公司停播该视频之时,济南XX公司就立即停播了该内容。梁XX、李XX的巨额精神损失根本无从谈起。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梁XX、李XX的起诉。
梁XX、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停止侵权,消除影响;2.判令济南XX公司赔偿梁XX、李XX经济以及精神损失费123200元;3.交出视频底带,并消除视频;4.向梁XX、李XX赔礼道歉,并在网上登上道歉的广告;5.本案诉讼费,所有费用由济南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案外人山东XX公司组织拍摄、制作了梁XX向李XX求婚的视频,并向李XX赠送了钻戒一枚。后该视频以“世纪缘珠宝见证聋哑恋人感人求婚”为主题在济南XX公司的公交车上的济南XX电视台载体上播放。2017年8月16日,梁XX、李XX以上述视频在济南XX电视台播出,主张济南XX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5年9月23日,梁XX、李XX诉山东XX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受理后查证梁XX、李XX自认侵权时间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该案于2016年1月12日审结;因梁XX、李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梁XX、李XX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裁定驳回梁XX、李XX的再审申请。本案中,梁XX、李XX认可济南XX公司在梁XX、李XX第一次起诉山东XX公司肖像权纠纷后则立即停播涉案视频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梁XX、李XX自2015年7月22日便知道济南XX公司在济南XX电视台载体上播放涉案视频,但其于2017年8月16日才立案起诉,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期间向济南XX公司主张其权益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形。因此,济南XX公司关于梁XX、李XX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梁XX、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梁XX、李XX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济南XX公司未经梁XX、李XX许可播放XX公司拍摄的涉案视频以获取收益,侵犯了梁XX、李XX的肖像权。但在梁XX、李XX起诉XX公司时,济南XX公司已停止播放涉案视频,梁XX、李XX对此也予以认可,说明济南XX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对梁XX、李XX要求济南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梁XX、李XX主张其知道济南XX公司播放涉案视频的时间为2015年9月1日,并提交了其在公交上拍摄的视频资料。济南XX公司虽认为梁XX、李XX知道的时间应当为2015年7月,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认定梁XX、李XX知道济南XX公司播放涉案视频的时间为2015年9月,而梁XX、李XX已于2017年8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视频底带是否存在。本案中,济南XX公司称梁XX、李XX所称的视频底带并不存在,该涉案视频系采用数字存储形式保存,早已删除。梁XX、李XX主张XX公司未将视频底带交出,视频底带应当在济南XX公司,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梁XX、李XX要求济南XX公司交出视频底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本案中,梁XX、李XX主张济南XX公司播放XX公司拍摄的广告侵犯了梁XX、李XX的隐私及人格利益,但在梁XX、李XX诉XX公司的案件中,梁XX、李XX基于同一事实已经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梁XX、李XX在一审及二审庭审中均未明确说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和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梁XX、李XX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本案中,梁XX、李XX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其二人要求济南XX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
二、济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连续发布向梁XX、李XX道歉的声明一个月,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三、驳回梁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梁XX、李XX负担1000元,济南XX公司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梁XX、李XX负担1000元,济南XX公司负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郭律师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任职律师事务专职律师,具有多年职业经验,办理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各类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