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腾学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5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刘某贷款后由原告孙某提供担保,因被告刘某未及时还款,银行将原被告起诉至法院,致使原告孙某向贷款银行代其履行还款责任及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代其承担了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被告刘某理应向原告孙某归还垫付款项。故对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刘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另,原告孙某及被告限公司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刘某的贷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孙某代刘某偿还欠款后,其向刘某不能追偿的部分,应由孙某与公司平均分担,因此,原告孙某要求公司承担三分之一份额的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也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