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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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已经完成的,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行使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作者:吴国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次举报
【裁判规则】:

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支持。《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则当承揽合同项下工作成果已经完成的,不论承揽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宜再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承揽定作物的质量问题,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因质量问题所主张的责任方式应当严格按照前述法律的规定予以主张,如果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救济的,不宜再行支持解除权的行使。当然,如果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弥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通则分编中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予以救济。


不接受免费咨询。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日照)专职律师,山东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