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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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是否应知晓所有车辆瑕疵,如未告知消费者即构成欺诈?

作者:吴国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2次举报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判断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应当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和欺诈故意、受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考察。车辆乃价值不菲的买卖标的物,消费者对所购新车通常具有较高期待。实践中,部分消费者认为所购车辆存在修理记录,经销商对此刻意隐瞒的行为属于欺诈,应当退一赔三。关于此问题,不宜一刀切式地认为经销商必然具备主观故意这一要件。如果系争车辆问题并不明显,所涉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分析,那么不应推定经销商知晓系争车辆的真实情况。此时难以认定经销商有隐瞒的主观故意,也就不构成欺诈。


不接受免费咨询。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日照)专职律师,山东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