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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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认定合同应予解除,则案涉定作物的归属问题如何解决?

作者:吴国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2次举报
【裁判规则】:

承揽合同满足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解除的法律后果,并将需要返还的定作物一并在案件中处理。处理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承揽人作为守约方主张的损失是其应交付定作物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二,承揽人作为守约方主张的损失是扣除其应交付定作物残值后的实际损失。
在第一种情况下,承揽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实质是要求违约的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若法院支持承揽人诉请,应一并判决承揽人将定作物交付定作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定作物一般应归承揽人自行处置;需注意在来料加工情形下,对定作物残值的认定应统筹考虑定作人所提供材料的价值。另外,在第一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情,在必要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已完成、未交付的定作物进行清点确认。


不接受免费咨询。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日照)专职律师,山东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