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公司承接地产劳务工程项目,期间该个人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向卖方购买施工建材,卖方交付建材后,该个人出具欠条,承诺还款期限及违约金等事项。现卖方诉请该个人与被挂靠公司对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类案件首先应当结合合同履行行为等事实,正确认定买卖合同的主体。如果个人系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买卖合同,送货结算单的收货单位亦为被挂靠公司,且被挂靠公司以自身名义支付过部分货款,那么涉案买卖合同的真正主体应当是被挂靠公司,应由其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法律责任。个人以欠条形式承诺支付货款可以认定为债的加入,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