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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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下发生买卖行为,真正的买卖主体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公司?

作者:吴国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3次举报
【裁判规则】:

个人挂靠公司承接地产劳务工程项目,期间该个人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向卖方购买施工建材,卖方交付建材后,该个人出具欠条,承诺还款期限及违约金等事项。现卖方诉请该个人与被挂靠公司对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类案件首先应当结合合同履行行为等事实,正确认定买卖合同的主体。如果个人系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买卖合同,送货结算单的收货单位亦为被挂靠公司,且被挂靠公司以自身名义支付过部分货款,那么涉案买卖合同的真正主体应当是被挂靠公司,应由其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法律责任。个人以欠条形式承诺支付货款可以认定为债的加入,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不接受免费咨询。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日照)专职律师,山东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