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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翁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9月07日 | 发布者:徐忠 | 点击:2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江西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XX,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XX,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XX,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西XX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西XX实习律师。
上诉人何XX因与被上诉人翁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1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据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有委托代买彩票的关系,两被上诉人并非向上诉人支付借款18万元。案涉借条是上诉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双方无真实的借贷关系。综上,请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翁XX、余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翁XX、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7日,被告何XX向两原告借款18万元并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该款项在2019年5月10日前还清。之后,两原告通过借记卡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其中原告翁XX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4万元,分别于2019年3月6日支付3万元,3月7日支付8万元,3月14日支付1万元,3月5日、3月29日合计支付2万元。其中原告余XX通过XX账户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借条约定日期向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仍分文未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何XX出具借条向原告翁XX、余XX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两原告为借款人,被告为贷款人。被告何XX欠两原告借款18万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认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何XX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何XX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该笔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辩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8万元系两原告委托被告用于网络赌博用的,但是被告何XX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何XX向原告翁XX、余XX借款18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翁XX、余XX要求被告何XX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何XX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翁XX、余XX借款本金18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何XX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9年9月24日由兴园派出所在涉案借条复印件上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本案借条实际出具时间是2019年4月17日;证据二、询问笔录,拟证明何XX于2019年4月18日向兴园派出所报案,陈述了其在2019年4月17日遭遇翁XX、余XX等人绑架并被迫出具借条的事实;证据三、彩票委托代操作管理协议,拟证明双方存在赌博性质的彩票代操作关系,没有民间借贷事实;证据四、何XX转账2,200元截图,拟证明何洪涛在2019年4月17日23:02向何XX转款2,200元;证据五、翁XX与何XX的微信账户信息截图及何XX向翁XX微信转账2,200元的截图,拟证明何XX于2019年4月17日23:08向翁XX微信转账2,200元的事实;证据六、何XX支付翁XX转账25笔截图及交易成功的账单截图,拟证明从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何XX向翁XX转账支付25笔共46,780元的事实;证据七、何XX与余XX微信账户信息及何XX微信支付明细,拟证明何XX通过微信向余XX转账支付共计4,500元,向翁XX转账支付共计6,100元。以上证据综合可证明,案涉款项不是民间借贷产生,是赌博性质的彩票操作而产生。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三,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四至证据七,真实性均有异议。
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因被上诉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四至七,因上诉人提交的为复印件,未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实,故对证据四至七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2019年3月6日,翁XX与何XX签订《彩票委托代操作管理协议》一份,之后翁XX与余XX陆续向何XX支付共计人民币18万元,以供何XX用于在网络上操作彩票使用,该18万元就是案涉借条所指向的18万元。2019年4月18日,何XX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翁XX、余XX等人绑架后被迫出具了案涉借条。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二审查实,案涉借条的出具原因是双方因履行《彩票委托代操作管理协议》发生纠纷后而出具。因此,何XX虽向翁XX、余XX二人出具了案涉借条,但双方之间并无借款的合意,并未发生真实的民间借贷事实。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翁XX与余XX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主张归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1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翁XX、余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合计5,850元,由翁XX、余X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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