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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王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徐忠 | 点击:2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区丰泽XX。负责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江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区丰泽XX。
负责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570号14号楼1单XX1-9、2-9。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男,1989年5月5日,汉族,上饶市经济开XX人,该公司员工,住上饶市经济开XX。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中国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3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中国XX公司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中国XX公司的起诉,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准许其撤回对中国XX公司起诉的(2019)赣1102民初2932号民事裁定。此后,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1102民初29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将中国XX公司作为被告,对已有裁判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3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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