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陈XX之妻。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XX、林X因与被上诉人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2013年5月17日的《借款协议》系上诉人陈XX再次向被上诉人蒋XX借款36万元而订立,一审法院未查清借款交付的事实,也未查清上诉人陈XX、林X还款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X、林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3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