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陈XX、林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徐忠 | 点击:20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陈XX之妻。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陈XX之妻。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XX、林X因与被上诉人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2013年5月17日的《借款协议》系上诉人陈XX再次向被上诉人蒋XX借款36万元而订立,一审法院未查清借款交付的事实,也未查清上诉人陈XX、林X还款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X、林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3元予以退回。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中国XX公司、王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徐忠律师 入驻14 近期帮助过:3066 积分:884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徐忠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徐忠律师电话(13879329064)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79329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