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莉娜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4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陕西某话剧研究院(以下简称话剧院)是陕西省某厅业务主管下的社会组织。2013年10月,话剧院创作并排练公开演出编剧的名为《某某总动员》(又名《某某花》)的儿童剧,又于2016年7月,儿童剧《某某花》项目获得中国文学艺术发展基金资助,又再次改编并公开演出了该剧本,话剧院因此享有该剧本的演出权、著作权(编剧:王X)。
但2018年4月27日,话剧院艺术处主任张某前往陕西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应邀担任儿童剧《某某总动员》又名《某某花》)的导演,负责创作与排练工作,在创作中,经了解发现于2018年1月孙X已经给陕西某公司培训部的学生创作排练并演出了该剧。话剧院查看了孙X创作的剧照、介绍以及宣传,无论是话剧内容以及演出人物造型、舞台造型,都与话剧院所创作与排练话剧高度一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和演出权。
为了维护话剧院和该剧的名誉,话剧院委托陕西XX在法律层面给与帮助。
案件经过
在充分深入了解侵权事实以及补充完整了组织相关证据后,于2018年6月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话剧院提交了8组证据证明话剧院对剧本拥有著作权及孙X存在侵权的事实。通过审庭查明了事实:2018年1月孙X在某任职期间,给该校培训部学生改编排练并演出了时长二十分钟左右的儿童剧《XXXXX》和《某某花》的内容一致,人物造型、舞台造型相似。因为存在侵权事实,孙X在庭审中多次提到歉意,并书面书写的道歉信至法院和话剧院,基于向话剧院多次道歉的真诚态度,不再追求其法律责任。
本案以判决形式结案。
总结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本案中孙X侵犯了话剧院的对该剧本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法院亦认定了孙X的侵权行为事实。
《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了创作者的创作成果,会调动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话剧院同样也为了保护优秀作品的演绎效果,有坚决抵制侵权行为的社会责任,在保护正版这条路上,话剧院希望联合社会各界朋友共同监督,一起营造优质的作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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