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莉娜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存在经济往来。2017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现金借条一张。2017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4万元。2018年1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万元。2018年5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案外人葛某转账3万元。2018年2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万元。2019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截止2019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累计借款共计15万元,且未偿还,并协商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还清。如果被告未如约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从2017年8月15日至今以未还本金年24%承担利息,同时被告应承担原告主张债权所付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损失。后因索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借款数额应为12万元,不是15万元。其认可年利率24%,时间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并且不同意承担律师费和交通费。被告不认可上述还款协议书上的签名“史某”系其书写,并申请笔迹鉴定。因被告未按时缴纳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诉讼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争议焦点:借款数额争议
本案中,申莉娜律师代理原告方,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对于借款的数额,被告仅认可12万元。对于原告于2018年5月3日通过银行向案外人葛某转账的3万元是否应该列入借款总额,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原告提供被告签字的还款协议书证明被告认可借款总额为1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亦申请对该还款协议书中的“史某”是否是其本人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并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被告未预交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本案依法确认该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结合原告向案外人葛伟转账的3万元产生于还款协议书签订之前,且借款发生的数额共计15万元,与还款协议书中确认的借款总额一致,故本案依法确认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5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本案依法予以支持,但应从提供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即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9日起算;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起算;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日起算;以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算。
案件结果:
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许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9日起算;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起算;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日起算;以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且案件审理费由被告承担
申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诉讼中,当借款人对借款数额有异议时,对借款数额的支付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为避免举证不能,出借人对支付过程中的书面凭证要有效保留。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并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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