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莉娜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6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0年初,原告陕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材料,双方采取滚动式结算。原告自2010年初按照被告要求陆续向被告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
2015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截止2015年9月21日欠原告货款共计687506.2元。
2016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自2016年9月起,每月月末之前还款2万元,30个月还清。
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251142.2元,剩余436364元未付。故而陕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聘请申莉娜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被告陕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36364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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