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小课堂——劳务派遣用工
祖思明律师
近几年,劳务派遣用工比较普遍,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被派到企业工作,发生争议时常常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文将简单介绍一下劳务派遣用工的特点,以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与签订合同的劳务公司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及的签订书面合同、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法领域相关的待遇大多指向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而非实际用工单位。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践中为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而该劳务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在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因各种事由终止用工时,劳动者与劳务公司还要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公司仍要向其支付最低工资。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