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小课堂——非全日制用工
祖思明律师
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实践中出现特殊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薪酬以小时计。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总体的规定,我们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协议(区别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后建立的不得影响先建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6.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019年10月份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形式日趋灵活多样,像外卖、快递等领域,非全日制用工比较普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以上要点,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