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小课堂——劳动合同之终止
祖思明律师
当事人常常混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法律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不能混为一谈。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第四十四条第1项、第4项、第5项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能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外,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上述第4项、第5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