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思明律师

  • 执业资质:1210220**********

  • 执业机构: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法小课堂——劳动合同之终止

发布者:祖思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223人看过

劳动法小课堂——劳动合同之终止

祖思明律师

当事人常常混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法律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不能混为一谈。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第四十四条第1项、第4项、第5项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能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外,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上述第4项、第5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