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之简析
祖思明律师
医疗期并不是医学概念,而是劳动争议领域中的“解雇保护期”,在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第二条阐述了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期限及计算
1.期限
医疗期的期限依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工资待遇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三、医疗期满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一)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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