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春律师
江丽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公司从事场外股权期货经营,员工被判非法经营罪获缓刑

发布者:江丽春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1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沪0106刑初17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龙,男,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某公司”)电销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男,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江省某市,汉族,高中文化,泽某公司渠道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某路某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高中文化,泽惠公司电销二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某镇某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申某杰,男,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高中文化,泽某公司电销一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某镇某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林,男,1990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文化,泽某公司渠道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某县某镇某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男,1992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安徽省某县汉族,大学文化,泽某公司电销二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某市某区,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丽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卿,男,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泽某公司电销二部业务员,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案情简介】


      杨某森等人于2017年5月注册成立泽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号开展非法的场外股权期货经营活动。杨某森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黄某龙、卢某分别担任公司电销部、渠道部负责人,协助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杨某森等人雇佣被告人陈某、申某杰、刘某林等人为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人高某、颜某卿等人为公司业务员,采用电话、网络营销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上海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代理商,以低于正规期货交易所的开户及交易条件、帮助客户配资等方式,大肆招揽投资人,通过“金辰期权”等APP平台进行场外股权期权交易;并同时提供代办开户、行情分析、推荐交易等服务。

   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龙参与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89万余元,被告人卢某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103万余元,陈某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207万余元,高某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73万元,颜某卿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龙、卢某、陈某、申某杰、刘某林、高某、颜某卿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他人共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中黄某龙、卢某、陈某、申某杰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林、高某、颜某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龙、卢某、陈某、申某杰、刘某林、高某、颜某卿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判决结果】


  最终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注意: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30万元以上视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人员在公安侦查结束后将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