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丽春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7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9)沪0109刑初616号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江丽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曹某在本市四川北路XXX号宝乐迪KTV门口因向被告人唐某借烟未果,遂言语挑衅唐某、李某等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游某某、孙某某也上前与马某、曹某发生争执及推搡。被告人李某见状后手持外卖箱砸向马某,随即引发双方互殴,造成马某、曹某、张某某多处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辩护人介入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并仔细研究案发经过,制定辩护策略,有效地为被告人争取较大幅度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仅判决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