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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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拒绝公司单方调动工作地点并获补偿金案

发布者:江丽春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6日 1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某某自2018年4月9日起与上海某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江苏镇江某工地项目的安全员,月工资11000元,主要负责工地项目的安全资料以及现场安全管理。2019年11月所在工地项目竣工后杨某某被安排在该地同标段新开工的另一工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不变,直至2020年6月15日公司突然出具调令通知将杨某某调往江苏苏州其他工地担任安全员工作。杨某某对此不能接受,因其早前为了照顾家中老母妻儿,已将母亲从老家接至镇江工地附近照顾起居,已经付清整年房租。但杨某某并未在收到调令的第一时间及时地向公司表明不同意前往外地工作,而是委婉地向领导表达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给自己造成的诸多困难。也许此时的杨某某,寄希望于公司支付一笔补偿金或者提高其工资待遇后,自己是可以接受至外地新工地的工作安排的。显然,公司并未打算支付任何补偿或者提高待遇。杨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了公司出具的因其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公司声称,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法调动杨某某的工作地点。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进行了特别约定:“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公司已向乙方个人释明,甲方所从事的建筑工程承包业务遍布全国,乙方工作地点必须跟随项目地点变动;乙方对此表示确认,并同意家访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乙方工作地点。若乙方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因此,公司根据该约定以及公司项目实际需要,公司于6月4日出具调令对杨某某工作地点进行了调整,并要求杨某某自即日起三天内办完交接前往苏州工地报道工作,同时公司表示杨某某一开始接受,但称要请假回家安置母亲及搬家,直到6月10日才明确表示不同意,在开出调令到6月10日之间公司多次要求杨某某办理请假手续,但杨某某均拒绝办理。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杨某某既不按公司规定至苏州新岗位上班,也没有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属于旷工,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杨某某委托后,经与杨某某反复沟通和深入分析后,代表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5000元,同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工作地点条款属于设计劳动者实质性权益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本案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应当以实际履行的镇江项目所在地为工作地点。涉及跨省市远距离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征得员工同意,无法证实调整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单方调整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劳动合同也应在这个法律原则下制定和理解适用。

1、本案杨某某所在行业区别于其他普通行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原工地项目必然会在一度爱你时间后竣工结束,必然导致原工作地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所以约定“乙方工作地点必须跟随项目地点变动,劳动者同意公司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乙方工作地点”也是基于此,杨某某所在工地项目结束而变更到适宜的相近的公司新项目,正如杨某某2019年11月份镇江上个项目竣工时被安排至目前新项目一样,而并非公司可以无理由全国范围内随时随意变动个人的工作地点,否则极易造成公司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出现公司以此为由软裁员刁难逼迫员工离职。

2、合同签订时,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劳动合同也是由公司提供的格式版本,实践中像杨某某这样基层劳动者几乎没有协商更改条款的谈判筹码。所以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条款出现理解歧义时,应当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也就是公司一方的进行理解和适用,而不能随意做扩大化解释,不应超出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法律后果。

3、劳动合同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生活工作不便和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补偿解决方案。杨某某从项目开工至今工作勤恳负责,无任何违纪或失职行为,现该项目尚未竣工,公司却把正常工作的杨某某调往外地,而把即将竣工的隔壁项目安全员调来顶替杨某某。且被调往的苏州外地工地项目上已有足够数量的安全员(20万平方项目已有三名安全员),而现工地项目10万平方项目仅杨某某一名安全员,违背常理,可见此次跨省市人事调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让人质疑。

4、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进一步证实公司作出如此有违常理举动的真实合理原因。

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变动有特别约定,但合同并未约定具体工作地点,而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杨某某实际工作地为江苏镇江,用人单位在镇江项目尚未竣工、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直接下达调令将杨某某调往江苏苏州,距离较远,改变了劳动者原有的工作条件,且用人单位未给出相应方案。故仲裁庭认为用人单位对杨某某调整工作地点并不合法合理,公司在此后以杨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故裁决上海某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杨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0元。

仲裁员武君

裁判日期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