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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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通过支付宝支付工资,法院判决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及双倍工资

发布者:江丽春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10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许某豪于2016年8月3日经过熟人介绍进入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蛋糕店做甜点学徒,当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公司没有与许一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平时工作做六休一,工资部分月份由餐饮公司老板沈某芳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部分月份通过老板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16年10月初,许某豪照老板安排骑车前往漕河泾开发区一客户处取回糕点餐具,在返回途中马上到达店铺的马路上,许某豪与另一骑着电瓶车的老太太发生相撞事故,交警认定许某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该餐饮公司老板曾前往交警队与伤者老太太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老太太受伤较为严重,双方赔偿金额没能谈成。此后,蛋糕店生意冷淡,对于本次交通事故老板也避之不谈,后因老板多次拖欠工资,且老板长时间失联逃避,许某豪无奈离职。后伤者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许某豪,要求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伤者经司法鉴定评定十级伤残,共计诉请金额20余万元。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许某豪是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而许某豪是餐饮公司员工,故依法应当由公司对交通事故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在问题是,公司失联躲避,许某豪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实自己员工身份,而且交通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没有制作书面笔录,许某豪更加无法证实事故是在工作途中发生。

   许某豪作为一名普通职员,月薪才四五千元,却要其承担因工给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20余万元,对许某豪来说太不公平,许某豪作为初入职场的新员工也无力承担。为了尽可能减轻许某豪的赔偿责任,而让真正的责任人上海某某餐饮管理公司出面承担责任,在伤者起诉许某豪的诉讼中,我方代表许某豪向法庭提出,许某豪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交通事故系因工作行为造成,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方代表许某豪正式提起劳动仲裁确认与管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在本次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我方代表许某豪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确认许某豪与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公司支付许某豪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853.85元。

    仲裁开庭时,上海某某餐饮公司没有出庭答辩,我方代表许某豪向仲裁庭提供了该餐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老板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在大众点评网等网络宣传推广的相关材料、公司老板个人向许某豪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支付工资的流水明细、许某豪与老板微信聊天记录(经公证)、证人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律师代表许某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判决双倍工资差额。同时,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前往淘宝网旗下支付宝公司调取支付流水明细。一审庭审时,被告公司仍然未到庭,法院通过向法定代表人住址送达法律文书。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许某豪提供了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与上海某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该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沈某芳支付工资的情况等,餐饮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对许某豪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这些证据能够体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芳通过微信安排许某豪工作,并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许某豪支付工资等,故法院采信许某豪的主张,确认其于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为餐饮公司工作,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采信许某豪关于公司标准及实际工资发放情况的主张。因餐饮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曾签订过书面老合同或系许某豪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许某豪要求餐饮公司支付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853.85元,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一、许某豪与上海某某餐饮公司在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海某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某豪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853.85元。


   本案以我方代理的许某豪胜诉结案。


【律师办案手记】

1、在被告公司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常规有效的证据证实本人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本案律师另辟蹊径,从被告公司通过推广营销方式寻找公司经营方面的证据,与其他细节证据形成证据链,显示个人工作劳动事实,让法官内心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达到高度盖然性。

2、补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对于新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因存在容易篡改的特点,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处理都较为谨慎,尤其是另一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如何核实真实性成为关键和难点,本案律师通过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的联系对比,微信当中出现的手机联系方式等锁定为同一人,同时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补强了新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最终使得法院采信该证据作出对当事人有利认定。2)支付宝目前多数情况已实行实名制,但为了加强证据效力,律师还是申请法院调查令向支付宝公司调取相关数据证据。另,目前支付宝公司为便于法院取证工作,就曾经向支付宝公司调查取证过的法院可以从简取证手续。

3、当公司关闭实际经营地址人去楼空时,除了公告送达,还可以尝试调查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地址(包括家庭住址)送达,法人代表签收法律文书可以视为对公司的有效送达,避免公告送达造成的长时间拖沓。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