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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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发布者:江丽春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20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3日,陈某骑车在前往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某无责对方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就医过程中没有开具病假证明,也从未向公司办理病假手续,2017年6月13日陈某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陈某没有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公司否认陈某员工身份和工伤事实。陈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获得赔偿之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申请工伤认定。陈某申请多名工地工友出庭作证,证实其工作事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和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陈某所受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陈某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2019年4月11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公司赔偿: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64元(3896元/月*9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792元(7132元/月*6个月);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792元(7132元/月*6个月);四、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0800元。

   公司提出,陈某已于2016年3月离职,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即2015年标准5939元/月计算。且与交通事故损失重复计算部分,工伤不再赔偿。最终,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35634元(5939元/月*6个月)。



【办案手记】

1、双重赔偿:上下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要求肇事的机动车方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2、赔偿金额:(1)双重赔偿时,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只能赔偿一次,不能重复赔偿,一般工伤赔偿时会要求先行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双重赔付时,上海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仅支持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上海法院支持判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